美國地質調查所(uses)之工程地質專家Varnes主任在1978年提出不同的山崩形式,目前國內、外學者與專家們大都以此作為分類標準。此分類標準主要是根據塊體運動的不同機制,將山崩細分為落石、翻覆、滑動、土石流等四種形式。在台灣,以順向坡滑動及土石流災害的發生頻率最高,這也是近幾年來對我們全島居民衝擊最大的兩種山崩災害。
《現象》 單一或數個岩塊或土塊,以自由落體、跳動或滾動的方式,從山坡懸崖或陡坡零星地驟然墜落,於下坡處堆積如傘狀,而且可能與下坡處原有的地質材料組成不同。 落石經常發生於地形較陡峭的山坡地或窄小、高峭的道路邊坡。由於落石衝擊力很大,來勢凶悍,常會摧毀道路邊的結構體,掩埋房舍、阻塞交通等狀況出現,偶而地會不幸擊中來往車輛,造成人員的傷亡。 《成因》 岩層受風化、侵蝕之後會分解成較小的岩塊或岩屑。一旦雨水持續沖刷,若塊或岩屑便會崩落造成落石。 而發生地震等震動因素也會產生同樣的效果。 《例子》 中橫公路沿線邊坡每逢下雨便經常發生落石。 民國71年,花蓮崇德火車站對面廣場岩壁產生落石,使得蘇花公路交通發生中斷。
●台北縣三峽白雞山莊因地層發生圓弧型滑動,造成房舍東倒西歪。
●賀伯颱風在南投縣引發的土石流,在豐丘 地區造成滿目瘡痍。